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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本公司董事長歐陽自坤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2.事實發生日:105/01/0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董事長所涉之揚華案業經偵查終結,本案已進入實質審理階段。4.處理過程:本案遭起訴之當事人已委請律師進行處理,未來在法院審理期間,亦會向法院提出詳盡說明及舉證,以釐清爭議,維護合法權益。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並無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合。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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