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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35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2/02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11,544,2235.預定買回之期間:105/02/03~105/04/02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8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51.00~107.00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63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300,00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第一次買回於103年10月27日至103年12月25日買回300,000股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全數執行完畢。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案由一:實施庫藏股案,提請 討論。 說明:1. 本公司主要商品衛星定位追蹤器所屬產業係正值成長期之車載資通訊(Telematics)產業,亦屬未來有極大成長空間之物聯網(Internet of Things, IoT)概念產業。依全球通訊協會和市場研究公司SBD在2012年2月聯合發佈的車聯網預測報告,研究顯示車載資通訊產品裝機率在2015年預估約18%,在2020年裝機率將超過50%,在2025年裝機率將超過90%。同機構2013年6月報告中預計到2018年,全球車聯網市場總額將達400億歐元,較2012年131億歐元增長2倍,其中硬體市場規模將從2012年12 億歐元增長超過四倍到2018年的69億歐元。該報告也預測在五年之內,新車出廠前就將安裝上車載資通訊產品的數量將會大幅成長七倍。另依據Research and Markets 2015年3月發佈的報告,全球車隊管理系統市場( Global Fleet Management Systems Market )在2014~2019年的年複合成長率(CAGR)為26.23%。此一高速成長環境將提供本公司未來極為寬廣的成長空間。再者,衛星定位監控器搭載著無線通訊,可提供對於任何固定或移動的資產進行監控及管理,這也就是未來明星產業物聯網的概念,而由於近年來無線通訊的蓬勃發展,讓車載資通訊、智慧電網、安全監控及遠距醫療等等的物聯網應用變的更有發展潛力,而在物聯網架構中有關公共安全、遠端資產監控、智慧物流及車隊管理之應用即屬本公司產品。未來隨著物聯網之應用及商機逐漸興起,本公司亦可趁勢擴展及深耕相關業務,此將對於本公司未來業績之持續成長帶來相當程度之助益。此外,由於本公司自成立以來之營運策略即聚焦在銷售及研發此兩項業務上,除持續投入資源專注於技術之研發與創新,推出各項穩定且領先之產品,並針對不同客戶之多樣需求提供客製化服務外,亦推動自有品牌「ATrack」 行銷全球,並積極參與國際性展覽活動,藉以提高品牌知名度,吸引更多客戶與本公司合作與交易。而因策略正確且有效執行,本公司自99年成立起,營運規模即逐年持續成長,每年之營業收入成長率皆超過20%,本公司自有品牌「ATrack」已成為亞洲衛星定位監控系統設備製造商的領導品牌,日本豐田(Toyota)集團為推動該集團車聯網大數據計劃亦於104年7月主動來台拜訪了解本公司之產品。綜上,在產業之應用及規模持續擴增,配合本公司專注於技術之研發與創新並持續推出各項穩定且領先之產品,再加上本公司自有品牌「ATrack」之知名度持續提升下,本公司未來營運之成長性應可樂觀期待。2. 由於員工為本公司極重要的資產,公司未來的成長亦需員工長期穩定地全力投入,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擬實施本公司第二次庫藏股,並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擬訂定相關事項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依民國104年第三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上限為新台幣111,544仟元。(4)預定買回之期間:自民國105年2月3日至民國105年4月2日止。(5)預定買回之數量:800,000股。(6)買回之區間價格:新台幣51元~107元,惟若本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7)買回方式:自櫃檯買賣市場買回。(8)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63%。(9)截至目前為止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300,000股。(10)截至目前為止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自103年10月27日至103年12月25日共計買回本公司股份300,000股。(11)檢附「第二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詳附件一。(12)檢附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詳附件二。3. 於相關法令許可範圍內,擬授權董事長及其指定人執行庫藏股買回之相關事宜。4. 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本案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另,本公司依公司法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之關係企業或內部人所持有之本公司股份,於本公司買回之期間內不得賣出,將於本案決議通過後辦理通知作業。5. 提請 決議。 決 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第二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第四條:凡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外子公司,或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2月26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73134號函說明一(二)之子公司定義之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第五條:公司考量員工職務、職等、服務年資、對公司之特殊貢獻及未來潛力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認購股數;另授權董事長依照相關規定另行核定各次轉讓時間、轉讓數額、繳款期間等其他與庫藏股轉讓之相關作業規定。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轉讓價格調整公式:調整後價格 = 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 * 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 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第九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第十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一、本公司經105年2月2日第三屆第21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800,000股。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3.63%,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25.64%,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七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威潤科技買回股份後對該公司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現金流量狀況及財務結構並無重大影響。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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